(2015)离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文贵与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贵,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高文贵。被告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长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武进军,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高文贵诉被告吕梁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文贵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文贵负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