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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巴忠萍与安增贤、李秀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忠萍,安增贤,李秀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巴忠萍,女,汉族,副食商场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告:安增贤,男,汉族,敬老院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告:李秀凤,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巴忠萍诉被告安增贤、李秀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由于本案涉诉房屋系由松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安增贤、李秀凤二人均系松林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在此房屋已居住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增贤、李秀凤均系松林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且居住房屋系由松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在其辖区内,本案依法应由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亮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