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巴忠萍与安增贤、李秀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忠萍,安增贤,李秀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巴忠萍,女,汉族,副食商场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告:安增贤,男,汉族,敬老院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告:李秀凤,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巴忠萍诉被告安增贤、李秀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由于本案涉诉房屋系由松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安增贤、李秀凤二人均系松林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在此房屋已居住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增贤、李秀凤均系松林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且居住房屋系由松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在其辖区内,本案依法应由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亮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