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廖韦勇与秦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韦勇,秦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廖韦勇。被执行人:秦国雄。本院在执行廖韦勇申请执行秦国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鹿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韦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放弃其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意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