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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09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欣颖与北京温莎情缘家具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颖,北京温莎情缘家具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9279号原告刘欣颖,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温莎情缘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美凯龙家具建材市场D8050号。经营者汪名生,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兴胜村何庄组0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颖与被告北京温莎情缘家具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欣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润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