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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益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邦鼎旺正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益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邦鼎旺正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益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邦鼎旺正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栋梁,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益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邦鼎旺正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