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树志与被执行人乔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志,乔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志,男,被执行人乔学辉,男,申请执行人孙树志与被执行人乔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违约金557216.7元、律师费134864元、案件受理费16185.87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乔学辉名下的坐落于栖霞市迎宾路西侧万达新汽车站南丽都庄园综合楼103、104、105号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栖城房字第00061078、00061088、000610**号)及对应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栖国用2014-281142、2014-281143、2014-281144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该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乔学辉名下的坐落于栖霞市迎宾路西侧万达新汽车站南丽都庄园综合楼103、104、105号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栖城房字第00061078、00061088、000610**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栖国用2014-281142、2014-281143、2014-28114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秀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