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80-1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张延行人民陪审员 田学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