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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原告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公司)与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高速公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等。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信息,车牌号为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车牌号为渝A×××××挂的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所有人均为原告重庆泰瑞公司。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广西南丹县公安提交《报案材料》,报案内容主要为:“2014年11月15日,收费站班长唐XX经检车发现所属原告的渝A×××××车辆存在擅自改装车辆和添加轴数以偷逃道路通行费的情况,经广西联网征费数据查询,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11月8日,渝A×××××车辆逃费11条,涉及金额10450元,遂要求司机补交通行费,后司机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车驶离现场。2014年11月19日,原告派代表与被告协商处理,后经广西联网征费数据查询,被告发现原告名下仍有31辆车存在类似改装情况,偷逃金额达458515元。但原告只缴纳渝A×××××车辆偷逃通行费,其余偷逃的通行费未缴纳,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2014年12月9日,广西南丹县公安局出具丹公(经)立字(2014)006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8日,驾驶员曾XX驾驶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渝A×××××挂的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驾驶至G75兰海高速广西六寨收费站时被广西南丹县公安局扣留车辆,并出具丹公(经)扣字(2015)00020号扣押决定书及南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015年7月21日,本院向广西南丹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原告涉嫌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相关情况,广西南丹县公安局经审查回复调查情况如下:“该案件我局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经初查后予当日立案,目前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及损失,尚未具备起诉的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因为,经本院调查核实,以上款项均涉及广西南丹县公安局尚未侦查终结的原告涉嫌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在广西南丹县公安局尚未侦查终结前,原告诉请的款项系属普通民商事经济纠纷还是犯罪所得赃款尚无定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怀明审 判 员  陈珍妮代理审判员  覃木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敏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