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润达管件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在银行的存款165370元,扣划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景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中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