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忠英、黄良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英,黄良诗,苏加芳,黄忠兰,黄忠秀,黄忠平,李积儒,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英,女,1967年8月16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良诗,女,2008年11月6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苏加芳,女,1945年5月11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忠兰,女,1979年12月6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忠秀,女,1965年9月28日生,壮族,现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黄忠平,男,1980年8月15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李积儒,男,1951年8月15日生,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88年8月1日生,现住防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加芳、黄良诗、黄忠英、黄忠秀、黄忠兰、黄忠平申请执行李文胜、李积儒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防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