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席占胜、陈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席占胜,陈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国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占胜,男,1962年6月26日生。被告陈相凯,男,1964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占胜、陈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