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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明亮与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孙明亮,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君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国,金坛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兆。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群兆、孙明亮、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9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