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柳志强与霍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志 强 与 霍 长 武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75号请执行人柳志强,男,汉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霍长武,男,汉族,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长武在银行的存款7701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