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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项福平、谢万峰与谢万峰、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福平,谢万峰,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项福平。被告:谢万峰。被告: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泽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郑杰、黄亚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福平诉被告谢万峰、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