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德召与吴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召,吴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程德召,男。被执行人吴继海,男。申请执行人程德召于被执行人吴继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继海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程德召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继海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中,因吴继海外出务工,不知其详细地址,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8日,权利人程德召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继海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0.6237万元,本息合计1.6237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当天,申请执行人程德召于被执行人吴继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继海当场给付借款本息现金1.3万元,程德召已全部领取(有程德召的领条载卷),且自愿放弃利息0.3237万元。被执行人吴继海已全部履行了偿还义务,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吴继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