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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先锋与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锋,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63号原告:李先锋,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31号。法定代表人:白铁鸿,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锋诉被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