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16501100-7。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经营者王琦,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庆宴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聂红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