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抚养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9日生育女儿陈某女。于2014年9月29日离婚。婚生女儿陈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原告系陈某女生母,陈某女现年仅一岁,尚在哺乳期内,不能离开母亲独立生活。离婚时,愿、被告为对小孩抚养权进行处理。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孩陈某女由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某答辩称,我要求抚养小孩陈某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9日生育女儿陈某女。原、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婚生女儿陈某女的抚养问题未进行约定。离婚后,婚生女儿陈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某女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对婚生小孩陈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陈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陈某女刚年满一周岁,尚属年幼,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角度出发,应由母亲即原告抚养为宜。故对于原告何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陈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女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何某某负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移贵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