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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绪江与李永钧、李洪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绪江,李永钧,李洪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绪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生。再审申请人张绪江因与被申请人李永钧、李洪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1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绪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