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绪江与李永钧、李洪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绪江,李永钧,李洪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绪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生。再审申请人张绪江因与被申请人李永钧、李洪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1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绪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