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彪、冯娟娟与陇西县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彪,冯娟娟,陇西县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彪,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娟娟,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陇西县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法定代表人史建林,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彪、冯娟娟因与被申请人陇西县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彪、冯娟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尤其是产前诊断资质,更未告知其诊断人员不具备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建立医疗服务关系,非法为其作有偿产前诊断,没有检出胎儿明显畸形,导致应当终止的妊娠没有及时终止产下严重畸形儿,给上诉人造成经济及精神无法弥补的损失,侵犯了上诉人优生优育选择权及生育知情权,案件是非法行医而不仅仅是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的相关规定,足以推定其有过错。一审程序违法,开庭时没有告知陪审员身份,剥夺了申请人请求回避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李彪、冯娟娟申请所称的被申请人系非法行医、剥夺申请人申请回避权等在二审时已提出,二审判决已阐释其不能成立的理由,现以同样的事由申请再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李彪、冯娟娟提出关于法律适用方面应推定对方有过错的观点,因其请求的是优生优育选择权及生育知情权,不能适用“患者有损害”的前提条件。故李彪、冯娟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彪、冯娟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