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