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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