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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