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