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自强与霍金红、杨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马自强,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霍金红,女,满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广辉,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南侧穆家营子镇集资楼*号楼***室。申请执行人马自强我院(2015)松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金红、杨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霍金红、杨广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霍金红、杨广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金红、杨广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霍金红、杨广辉共有的位于赤峰��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南侧穆家营子镇集资2号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1******)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岱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