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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史晨昱与徐嘉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5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5)敦林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芦晓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