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冷贵田诉被告徐先礼、段明忠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贵田,徐先礼,段明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冷贵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海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先礼,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延吉市。被告:段明忠,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贵田诉被告徐先礼、段明忠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贵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冷贵田负担。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