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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讲平、罗雯、舒讲文、吴腊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讲平,罗雯,舒讲文,吴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舒讲平,男,1986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罗雯,女,1987年6月27日,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舒讲文,男,1982年8月14日,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吴腊生,男,1977年1月24日,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讲平、罗雯、舒讲文、吴腊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讲平、罗雯、舒讲文、吴腊生因房屋买卖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经嘉鱼县鱼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舒讲平、罗雯自愿将坐落在嘉鱼县沙阳大道115号1幢1层房屋(房权证编号为鱼岳字第000243**号)的商用房产出售给申请人吴腊生(申请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行为),所得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舒讲文在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借款起止日2014/07/23-2015/07/22,截止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舒讲文所欠本息合计100万元。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三、申请人吴腊生于2015年7月22日前将支付全部款项100万元(具体支付金额以舒讲文结清贷款当天所支付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为准)给申请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舒讲文在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届时申请人舒讲平、罗雯将该楼房及所有权证交付给申请人吴腊生所有。四、申请人舒讲平、罗雯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该楼房过户给申请人吴腊生,申请人舒讲文、施倩、舒萍萍、杨虎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舒讲平、罗雯保证在该楼过户时全程提供协助。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申请人吴腊生承担。六、双方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