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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泰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以南。被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龙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