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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延期开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昊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