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延期开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昊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