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初字第37号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丹。委托代理人余莲芬。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法定代表人陆朝焕。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加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舒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