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颖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宏,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被告: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晓龙,男,满族生于1970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云洲,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承兵,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光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