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执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杜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华,杜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372-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华。被执行人:杜建明。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建明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建明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