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蔡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被执行人蔡某乙。本院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原告蔡某乙每月支付被告林某甲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某乙支付抚养费32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蔡某乙与申请人林某乙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某甲领取了和解结案款32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浦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