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春风与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谢春风,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58号新景家园会所综合楼020109号。经营者杜竞,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杜浪,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谢春风与被执行人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群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1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湘潭悠悠帮旅游爱好者俱乐部存放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58号新景家园会所综合楼1栋2单元109号房屋(被执行人租赁办公场所)内的物品予以处置。2015年6月1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及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刘钧辉就该批物品处置达成一致意向,由该房屋所有权人以51962元的价格受让该批物品,在扣除被执行人所欠租房期间的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等16962元后,余款35000元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