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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其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59号被执行人王其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王其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其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继续向王其明追缴赃款人民币383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三、作案工具农行卡1张、手机卡2张、手机2部等予以没收。因王其明未履行上述财产刑及缴纳赃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其明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其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其明正在服刑,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其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