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辉党、钱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党,钱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68号被执行人王辉党。被执行人钱玉琴。王辉党集资诈骗罪、钱玉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泰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辉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钱玉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未退赃款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四千六百八十九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因王辉党、钱玉琴未履行上述财产刑及缴纳赃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辉党、钱玉琴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辉党、钱玉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辉党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钱玉琴虽已刑满释放,但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辉党、钱玉琴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辉党、钱玉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泰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罚金部分和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