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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古建举与天津滨海立成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建举,天津滨海立成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古建举,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立成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成,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68189487-0。委托代理人韩明,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建举与被告天津滨海立成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古建举与被告天津滨海立成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加工业务关系,原、被告双方就加工产品事宜订立了《产品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建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