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晓秋与王幼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秋,王幼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658-1号原告:谢晓秋。委托代理人:兰孟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幼君。委托代理人:陈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秋诉被告王幼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晓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6元(已交纳费用的一半),由谢晓秋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