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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仲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