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仲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