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晓音与漯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323号漯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黄晓音买爱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召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10.43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