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曾用名王向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曾用名李阳)。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1、王某乙有能力支付每月200元赡养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开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王某甲提出王某乙有能力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问题。经查,王某乙于2013年11月曾因患骨巨细胞瘤手部骨折住院,身体状况不佳,暂时缺乏支付赡养费的能力,而王某甲每月有两千余元退休金并每月收取一千元的房屋租金,该两项收入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原审据此驳回王某甲要求王某乙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此外,王某甲于此次再审审查过程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乙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关于王某甲提出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开庭审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经查,本案二审未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王某甲、王某丙进行询问后,于同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上诉案件不予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在阅卷、询问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的情况下未经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并无不当。此外,二审法院在王某甲上诉后,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充分听取了王某甲的意见,不存在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情形,故其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