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春华与刘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华,刘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许春华。被执行人:刘树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春华与被执行人刘树春(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春华在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放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