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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由原告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永国审判员  韩伟英审判员  许晓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