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成钢与姜福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钢,姜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成钢。被执行人姜福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钢与被执行人姜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