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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成钢与姜福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钢,姜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成钢。被执行人姜福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钢与被执行人姜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