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明君、周和明等与王晖、祁书梅、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君,周和明,王晖,祁书梅,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8号原告:杨明君,女。原告:周和明,男。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男。被告:祁书梅,女。被告: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君、周和明与被告王晖、祁书梅、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明君、周和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祁书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443号0103室、0104室(房产证号20××40),位于宿州市汴河路南侧大王庙路东侧(房产证号20××40),位于宿州市安厦新街坊1#楼0101室(房产证号20××30),0102室(房产证号20××32),0103室(房产证号20××31),位于宿州市机动车配件市场14#0104室(房产证号20××43)共六处房产以及对被告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人宿州市民福日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北侧300室(房产证号20××28)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君、周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祁书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443号0103室、0104室(房产证号20××40),位于宿州市汴河路南侧大王庙路东侧(房产证号20××40),位于宿州市安厦新街坊1#楼0101室(房产证号20××30),0102室(房产证号20××32),0103室(房产证号20××31),位于宿州市机动车配件市场14#0104室(房产证号20××43)共六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二、对被告宿州市万腾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以查封清单为准)。三、对担保���宿州市民福日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北侧300室(房产证号20××28)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征翔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