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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会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