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环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与吴永英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吴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环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幢,组织机构代码:00929322-5。法定代表人:邓烽,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静美,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吴永英,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环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4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红专审 判 员 唐 意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