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姜XX,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焦XX,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教师。本院在执行姜XX与焦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7)富裕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7)富裕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