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孙孝环,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