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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谢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谢建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做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胜,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谢建胜名下价值相当于179381.15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谢建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房产证号:X**】中价值100000元的产权份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谢建胜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谢建胜、黄玉霞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X**,房产证号:X**】中属于谢建胜所有的价值79381.15元的产权份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谢建胜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者财产被转移等结果的,该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