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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执民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坤与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被执行人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负责人刘曼娜,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6日作出岱劳仲案字(2014)第44号仲裁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刘曼娜负债外逃,其所经营的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的动产已被本院查封,经二次拍卖而流拍。且被执行人岱山县滨港之夜娱乐会所及业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岱执民字第2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军 来自: